汉寿县交通运输局:依法查处二起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案
2025-03-24 10:55:5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| 编辑:伍 宏 | 作者:周琪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875

汉寿融媒3月24日讯(通讯员:周   琪)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二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黄某驾驶湘JD65833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5年3月11日,黄某驾驶的湘JD65833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
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黄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5年3月12日对驾驶员黄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潘某驾驶湘JD87788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5年3月20日,潘某驾驶的湘JD8778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
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潘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5年3月21日对驾驶员潘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

一审  伍   宏

二审  刘晓燕  

三审  张智峰


责编:伍 宏
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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